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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4-13 13:18来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
    (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
    (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
    (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
    (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
    (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二)评审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三)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
    (二) 通过审核的,颁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参照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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