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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4-20 14:3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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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增长迅速,种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一般固体废物更大,且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因此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或)传染性,是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废物。自上世纪世界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列入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工作范围。经过近40年的发展,目前危险废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身在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还在积极致力于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国际履约事宜。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已经发布近十年了,在这十年中,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经济总量激增,环境压力也大大增加。现行的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控制危险废物的填埋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现行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环境管理要求。随着《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速度也大大增加,客观上也需要新的标准和新的要求指导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2010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达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修订GB18598-2001)的编制任务(项目统一编号:494.1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承担该编制任务,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单位参加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1.2 工作过程
标准编制组从2007年开始,有针对地开展了危险废物填埋关键技术的研究,这些相关成果为开展GB18598的修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2010年7月,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编制组针对主要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管理体系进行研究,研究重点是发达国家制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的方法与流程。对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进行广泛调研,研究国外相关技术文件制定的理论基础,全面掌握背景信息,分析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管理特点。同时,为了解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环境管理风险节点,和我国危险废物填埋中出现的新问题,课题组开始了对国内大量的危险废物填埋现场的调研工作,对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施工、运行提出关键建议,并于2012年底通过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开题稿,经过专家论证后,标准编制组重点针对美国的危险废物填埋管理与相关规定进行调研,并就标准涉及的入场限制值、选址、填埋结构等难点问题进行多次的专题研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标准的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 拟修定标准的基本情况
2.1拟修订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针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企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相关活动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2.2法律地位与作用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国家强制性环境保护标准,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等各环节提出相关技术要求。该标准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全过程环境管理,为防止危险废物填埋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国内外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
3.1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发展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在1993年发生的深圳某化学品仓库的爆炸事故,产生了大量急需处置的危险废物,也催生了我国第一个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随后作为世行项目的沈阳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开始了建设。天津、福州、大连、上海等城市也陆续开始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国家发改委和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全国在3年之内拟建设30座综合性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另外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区、污染土地集中治理地区等也需要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通过规划的实施,加速了全国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2000年以来,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总体上呈上升的趋势,“十一五”危险废物平均产生量(2009年底)约为十五期间1.7倍。“十五”期间我国已建危险废物填埋场只有11家,多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十一五”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建设内容,全部实施后,安全填埋场填埋能力将增加到107.9万t/a。
 
图3.12000-2012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国家统计局)
2000-2012 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
 
 
图3.2“十一五”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危险废物填埋新增能力建设分布图
“十一五”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危险废物填埋新增能力建设分布图
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四川、内蒙、山西和环渤海经济圈。根据全国危险废物设施规划填埋能力建设情况,四川和渤海经济圈也是新增处理能力较大的区域。
3.2国外危险废物填埋现状
3.2.1美国
1965年美国制定的固体废物处置法,是第一个固体废物专业性法规。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下简称RCRA),针对固体废弃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从产生到最终安全处置过程的全面管理,指导EPA制订危险废物法规。1984年,根据RCRA的要求,美国国家环保局(以下简称EPA)又颁布了《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法》(以下简称HSWA),其内容共包括九大部分及大量附录,每一部分都与RCRA的有关章节相对应,RCRA和HSWA用于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HSWA第3004节限制了特殊废物的土地处置,通常称为“土地处置禁令”(以下简称LDR),并特别要求EPA建立处理标准或方法,以降低废物中有害组分迁移的可能性,使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短期或长期威胁达到最小。
国会制订标准的最后一项条款在1990年5月8日公布,EPA随后公布了修正后的标准。其中通用处理标准(TheUniversalTreatmentStandard,以下简称UTS)需要特别注意。1994年前,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常满足为许多列出的和特征污染物制订的LDR处理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标准对废弃物的浓度要求可能有所差异。所以在1994年9月18日,EPA公布了通用处理标准,以消除这些差异。
1984年,在美国约有25万吨危险废物是填埋处置的。为保卫美国的地面水和土壤,HSWA要求填埋废弃物前必须处理,特别是所有危险废物必须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减少毒性。在此情况下,美国在1986年到1998年颁布的LDR用来指定方法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随着新的危险废物得到确认,LDR相关处置方法也得以继续发展。LDR激励企业实施减废的计划。一些方法是危险废物产生者通过回收减少他们的废弃物。RCRA加强了LDR要求,重点在于废物减量化,危险废物产生不仅从数量还是类别上都已经大大减少。在1980年,将近5万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大约3万名企业进行废物处理、存储。1999年,只有2万企业产生危险废物,2000名处置企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从300万吨到少于约一半,降低了约60%。
图3.3美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
美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万吨)
注:数据来源于EPA发布的《RCRA国家危险废物每二年报告》(《NATIONALBIENNIALRCRAHAZARDOUSWASTEREPORT》)
 
图3.4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理量(万吨)
美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理量(万吨)
 
图3.4美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数量
美国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数量
由图3.4可见,2001年以来,美国危险废物填埋量整体上随时间有减少的趋势,同时填埋处置企业数量却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和美国颁布的LDR更加严格了填埋处置的原则有关系。
3.2.2欧盟
欧盟制定了严格的要求以减少垃圾填埋数量,并尽量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保护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与人类的健康。1999年4月26日欧盟颁布了《废物填埋技术指令(1999/31/EC)》(以下简称1999/31/EC指令),旨在防止或减少废物垃圾填埋场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该旨令将各种不同种类的废弃物(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无害和惰性垃圾)适用于所有的垃圾填埋场。并定义分为三类填埋场:
危险废物填埋场
无害废物填埋场
惰性垃圾填埋场
1)指令不适用于
污泥(疏浚、施肥);
填埋场建设用的惰性固体废物;
水道及地表水沉积的无害污泥;
来自钻井类、矿物开采的未污染的沉积土壤和惰性固体废物
2)标准的废物接收程序
只有已经过处理的废物才能进行填埋。此规定不适用于技术手段难以达到的惰性废物和经过处理作用甚微的废物,主要是用来降低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只有符合附录II中的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才能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
无害废物填埋场被用来处理以下垃圾:
i城市废物;
ii其它来源的无害废物,满足附录II中的规定;
iii稳定,不反应的危险废物,并符合附录II中相关的接受标准,这些废物不能进入无害废物填埋场;
iv惰性废物填埋场只能用来处理惰性废物。
3)下面的垃圾不得填埋
废水
可燃废物
爆炸性或氧化性废物,
医院和其他的临床废物
废轮胎
4)填埋场处理方式的限制
成员国应该实行一种国家战略减少生物可降解的固体废物进入填埋场,此导则公布2年之内,各成员国将此战略上报给欧盟委员会。此战略应包括固体废物的回收,堆肥,制沼气和材料、能量的回收。
此战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在5年之内,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1995年的75%;
(b)在8年之内,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1995年的50%;
(c)在15年之内,使进入垃圾填埋场的生物可降解的垃圾的量降到1995年的35%。十多年来,填埋指令的实施仍很不满意,需要相当的工作改进它。依然有大量的非法垃圾填埋场,没有达到欧盟立法要求。绝大多数的成员国不符合2009年7月16日的最后期限,以确保消除所有不合格的垃圾填埋场。只有9个成员国达到了2006年的目标。根据1999/31/EC指令,2005年底,各国危险废物填埋统计如下。
表3.1欧盟各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情况
国家 危险废物填埋场数量
比利时 2001 6
2004 4
丹麦 1998 1
2004 1
芬兰 1998 7
2003 15
法国 1992 14
2005 13
德国 2000 22
2002 23
意大利 2001 10
2002 8
荷兰 1999 38*c
2004 30*c
葡萄牙 2002 1
2005 0
瑞典 1998 500*c
2002 44
英国 2001 200
2004 12
 
注1:*数据来源《欧盟15国废物填埋技术指令实施报告》。
注2:c在废物填埋技术指令颁布前,填埋场的类型没有细分,均为非危险废物填埋场。
根据欧盟的统计,1999/31/EC指令颁布后,各国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数量大都没有增加,多数国家出现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是更加严格的建设和入场标准。
3.2.3德国
德国的垃圾处理技术包括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可以说目前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其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也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历史。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物管理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废物处理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在1986年从法律上确定了固体废物管理分级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又提出了“封闭物质循环”的概念,1996年《封闭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生效。同时,为了规范填埋技术,德国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后,又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城镇垃圾的技术标准。这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规范了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保障了卫生填埋场的环境安全。在德国的固体废物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中采用“多重屏障”系统,此系统除了要求填埋场有合乎规范的填埋地基、基底防渗层和表面防渗层外,对进入填埋场的填埋废物也有严格的要求。
在技术标准中,不同的填埋物体对填埋技术的要求不同,对环境安全的影响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不同的填埋物体采用分级填埋。根据填埋物体种类不同可分为三种填埋等级:填埋等级I(惰性废物填埋,主要用来处理建筑垃圾等无机垃圾)、填埋等级II(生活垃圾填埋)、填埋等级III(危险废物填埋,主要用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填埋等级I和II应用城镇垃圾技术规范,填埋等级III应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现代卫生填埋的全部技术指标在这些技术规范中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技术指标主要有:基底防渗层结构和建设、表面防渗层结构和建设、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系统、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填埋场运行监测系统。通过这些规定,使填埋场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不同等级的填埋废物的进场都有其相应的标准。
除了用III类填埋场来处理各种危险废物外,德国还常常利用盐矿用来处理焚烧残渣。德国地下处置已经有30年了,废物贮存需要一个废弃的、挖空的矿井的部分,在采矿作业仍在进行的地方不宜进行废物贮存;贮存废物的空间与采矿作业的空间之间必须相互隔离;采矿形成的空穴必须是敞开的,没有必须回填的责任;采矿形成的空穴必须是稳定的,采矿结束后长期仍然能够接近;贮存废物的矿井必须是干燥的和绝对不含水的;贮存废物的空穴必须与含水层相隔离,即废物与生物圈长期隔离。
废物运输到场后,先在地面进行分析检验,符合进场条件的则运输至地下。地下盐矿坑进行分区、编号管理,每一批废物都要采样存档(贮存在专门的地下样品间)。样品间中有地下盐矿坑分布图,每个盐矿坑贮存废物的来源、时间、贮存量都有详细记录。
图3.5德国盐矿处理危险废物
地下贮存遵循严格的进场条件,9类物质严禁进场:1)爆炸性废物;2)自燃性废物;3)燃烧性废物;4)传染性废物;5)放射性废物;6)能排出气体的废物;7)反应性废物;8)膨胀性废物;9)液体。
图3.6德国危险废物产生量(2006-2012)
德国危险废物产生量(2006-2012)
 
图3.7德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变化情况(2006-2012)
德国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变化情况(2006-2012)
上面图可以看到,从2006-2012年,德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填埋量均存在着一定的波动,但是变化幅度较少,并且德国的危险废物处置以回收利用为主。
3.2.4日本
日本早在1954年制定了《清扫法》,用于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1969年全面修订改为《废弃物处置与清扫法》,将重点改为废弃物的处置。作为资源匮乏的国家,日本更加意识到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在未来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在2000年制定了《构建循环型社会推进法》,提出日本在21世纪建设循环型社会,将2000年作为“循环型社会元年”。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对废弃物的合理循环利用,不能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进行合理处置”。这一法律还明确了“产生者责任制”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因此替代《废弃物处置与清扫法》成为日本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自此,日本相继制定了《家用电器再生法》等一系列促进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法律,与《废弃物处置与清扫法》一起构成了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法律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和目标全面转向了资源再生循环。
在此框架下,1972年日本颁布了《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施行规则》,提出了特别管理废弃物的管理要求并在施行规则的第8条第13部分明确了“特別管理产业废弃物的保管标准”。“特别管理废弃物”是指废弃物当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特性并经过政令确定的物质。日本的危险废物填埋场也称遮断型填埋场,用来对重金属以及有害化学物质等包含标准超过有害的产业废弃物的保管。
图3.8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数量变化情况(1993-2007)
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数量变化情况(1993-2007)
 
图3.9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区域分布
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主要区域分布
 
图3.10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容量变化情况
日本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容量变化情况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日本《特別管理产业废弃物的保管标准》也多次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最新修订发现在1998年,对处置设施的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新标准规定的“遮断型”填埋场要求底部可以检测渗漏情况,并且有修补的空间,实际上是要求双层池底的水泥结构。新标准颁布以来,至今为止日本还没有建成一个符合新标准的“遮断型”填埋场。
从图3.7-3.8可以看到,产业废弃物处理基准颁布以来,日本的遮断型填埋场数量逐渐减少,除了少数由于封场的原故外,更多是因为填埋条例多次修订后,针对危险废物填埋的要求越来越严。遮断型填埋场不仅在设计结构上严格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更在填埋方式和运行管理上加强了约束力。最近几年,危险废物填埋场剩余容量并没有降低太多,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危险废物填埋量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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