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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6-02 09:20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四)重点对象
二、科学制定规划,严格环境准入
(五)优化园区规划的顶层设计
(六)严格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七)严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
三、破解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八)大力整治恶臭和噪声污染问题
(九)规范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十)完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
(十一)建设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
四、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十三)强化化学品全过程管理
(十四)加强工业场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五)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五、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管理政策
(十六)推进市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
(十八)支持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
(十九)评估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
六、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二十一)强化园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十二)严格监督和考核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建设园群和谐关系
(二十三)加大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二十四)畅通公众沟通渠道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工业企业呈现明显的集聚态势,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一些工业园区盲目扩张、粗放发展,环保监管薄弱,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精神,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工业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任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信息公开和市场机制等手段,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途径,严格园区环境准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美丽工业园区,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理顺机制、落实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形成有利于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明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园区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
——统筹兼顾、重点突破。强化环境保护底线约束,督促各类工业园区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以具有区域、行业代表性的工业园区为重点,破解突出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工业园区。
——市场推进、公众监督。推动建立完善环境服务市场机制,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公开考核评估信息,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三)目标任务。通过5年的努力,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相关主体、职能、责任明确,建立起与自身定位、环境承载力、发展水平、区域特征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更协调。生态红线与环境准入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产业结构与布局明显优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升。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工业园区可持续性发展的环境经济政策初步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技术扶持、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四)重点对象。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二、科学制定规划,严格环境准入
(五)优化园区规划的顶层设计。设立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按照生态红线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合理布局,不得设立在环境敏感区。根据地区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和排污总量,加强园区环保投入和环保能力建设,防范环境质量恶化。
已建成工业园区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对规划逐步优化调整,推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用环境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原则上不得新、扩建各类工业园区,已有的工业园区应借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做法,推广生态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将园区逐步改造成消耗低、排放少、可循环的生态型工业园区。
(六)严格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园区规划环评应充分评估环境风险,并提出园区风险防范工程措施。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应补充开展,在完成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之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已经批准或实施的园区规划在定位、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布局和主要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园区规划未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依法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七)严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各工业园区应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制定本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支持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项目入驻园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以“零排放”、“零污染”等任何类似名义为企业入园开绿灯。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位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园区外造纸、化工、印染、电镀及其他涉重金属的项目,原则上应确定入园时间表,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并实现污染物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破解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八)大力整治恶臭和噪声污染问题。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噪声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化工、医药、包装印刷、表面涂装、农药、制革、造纸、毛皮、食品加工等恶臭污染严重行业为主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业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对产生有毒及恶臭气体的车间或工段实现负压操作,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石化企业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督促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无溶剂复合油墨等环保产品和组合工艺。
以化工等行业为主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距离园区最近的环境敏感目标处,逐步建设恶臭电子鼻在线监控、激光扫描等设施,建成智能化实时大气污染预防预警平台,防范恶臭扰民。企业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九)规范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园区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以化工、医药、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主的园区,初期雨水应收集纳管送污水厂处理,清下水(雨水)排放口应符合应急防范措施要求。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应采用专用明管输送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
企业废水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规定间接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处理工艺需要和自身处理能力,在确保能够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与企业约定污水纳管浓度限值,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水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单一工业行业园区排水口进入环境水体的,应执行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由相关环保部门根据环境质量要求确定更严格的排放浓度要求。
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各类园区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现有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企业和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均应规范化设置,一个污水处理厂只允许设立一个总排口。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依法无害化处理处置。对于仅排放COD、氨氮等常规污染因子的食品、饮料加工等工业园区,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可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管理;化工、电镀、皮革、综合性园区等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严格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
(十)完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在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工业园区推行集中供热,供热范围内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应予关停。集中供热项目采用低硫分、低灰分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设除尘、脱硫、脱硝及脱汞设施,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余热、余压区域优先综合利用。
园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转移处置,严禁非法倾倒。大型石化产业基地以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以化工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具备条件的可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在园区内积极推行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公共环境基础设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的园区,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整改,在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前,还应责令纳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
(十一)建设园区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监测规范,结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制定园区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边界大气、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在开展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逐步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园区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
园区重点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园区应对重点排污企业逐步安装排水自控阀门,逐步实现自动留样、刷卡排污和自动截污。相关监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污水流量、污染物浓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约定限值的企业,通过远程控制限制或关闭企业排水阀门。园区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类别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可在此类废水接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水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四、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环境安全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化工、电镀、医药、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应作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产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日常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产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与贮存,避免与一般工业固废混合。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
(十三)强化化学品全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开展风险自查,严格执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逐步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量,推动安全替代。生产、使用、进口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十四)加强工业场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场地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涉及有色金属、石化、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电镀企业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工业园区,应建立新增工业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
加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涉及石化生产存贮销售、矿山开采、垃圾填埋等的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且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园区,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十五)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或者及时修订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按规定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备案。整合园区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在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应急平台,实现企业、园区、所在地政府互联互通、应急联动。积极推动园区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化工、电镀、印染等园区或者上述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的管理机构要规范应急设施建设,进行园区隔离带和绿化防护带的建设,有条件的园区应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五、发挥市场作用,完善管理政策
(十六)推进市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工业园区应充分利用市场,积极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环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园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和解决方案。
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各方责任,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逐步建立起“排污者付费担责、第三方依约治理、政府指导监管”的治污新机制。在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且向主管环保部门备案的前提下,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可与排污企业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合理约定环境治理服务价格,实行累进梯级费率,污染负荷越大费率越高。鼓励在第三方环境服务中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机构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第三方“环保管家”和第三方治污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并对外公布。鼓励工业园区委托第三方对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环境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各相关环保部
门应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引导各工业园区按照产业定位,建设和引进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逐步实现项目、企业和产业的清洁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促进原料投入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对于电子电器、汽车、钢铁、制革、纺织等产业链条完备、集群发展特色突出的园区,积极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通过刺激下游绿色采购,倒逼产业链上游的供应商、采购商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对产品设计、原料选择、制造过程、物流、回收以及最终处置等环节进行绿色改造,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十八)支持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以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工业园区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积极建设环保领跑园区和企业。对于制革、印染、化工、电镀、有色等行业为主的园区,应在行业内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综合类园区,支持企业在园区内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加强产业间物质、能量、信息的交互利用和基础设施的集成共享。
对于环保领跑园区和环保领跑企业,特别是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的园区和企业,相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优先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其融资贷款,优先为其争取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并将园区和企业的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先进经验进行示范推广。
(十九)评估发布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定工业园区环境友好指数评估体系,对各类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综合水平进行量化评估,综合反映园区环境质量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园区环境管理能力、企业环保守法和达标排放状况、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园群关系和谐程度等各方面情况,作为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参考内容。
环境保护部将指导省级环保部门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友好指数评估试点,成熟时将予全面推行。环境友好指数较高的工业园区,可优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可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国家级工业园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园区环境友好指数进行评估。
 
六、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二十)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履行法定环保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探索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应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企业应依法停业、关闭;构成《环境保护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条件的,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处理协议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一)强化园区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或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环境质量负责,应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业园区污染防治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措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应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级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立“企业宁静日”或开展“服务企业年”等任何方式影响或阻碍正常的环保执法监管。
因对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包括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监管不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因未落实环境风险应急制度而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人群健康、污染生态环境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严格监督和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加强园区日常环保监管作为落实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园区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一园一档、一厂一策”。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工业园区分解、落实大气、水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管理各项任务,并对辖区内省级以下工业园区落实环保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将结合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考核,对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进行监督抽查,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环保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摘牌,责令限期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七、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建设园群和谐关系
(二十三)加大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各相关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关于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园区内相关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费缴纳、环保处罚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监督。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对工业园区的年度环境稽查情况。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汇总园区内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和环保部门公开的环境监管信息,分类发布园区污染物排放种类、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开展环境噪声、恶臭等环境质量监测并公开结果。化工等专业园区还应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有条件的园区及企业可在网站或采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时公开在线监控数据。
(二十四)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园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环境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开辟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对于涉及园区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工业园区和园内重点企业应建立与周边群众的常态化沟通机制,聘请群众监督员、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通过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对园区环境质量、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建议意见,建设和谐园群关系。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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