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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时间:2015-07-06 11:00来源:财政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1中单一物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VOCs总量中予以扣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VOCs,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VOCs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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