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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环办函[2015]1123号)

时间:2015-07-14 09:3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环办函[2015]1123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1123号
 
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机组脱硝设施的请示》(黑环发〔2015〕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循环流化床锅炉也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的规定,并非指循环流化床锅炉可以不安装脱硝设施,只要排放浓度超标,就应当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安装脱硝设施等,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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