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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

时间:2014-12-19 16:3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为贯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规范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
    1 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 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 号),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规范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水平,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其他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可以参考本指南的内容合理安排有关生产作业和环境管理工作。
 
    3 适用性
    本指南中描述为“应当”、“确保”或者“不得”的内容为规范性要求,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其他内容为指导性内容,处理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4 基本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
    4.1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 年第90 号)、《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2 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资格
    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单》。列入《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 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基金补贴。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环境保护部按照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4.3 处理能力和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不得高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年处理能力,年实际拆解处理量应当至少达到年许可处理能力的20%,但最高不得高于年许可处理能力。
    许可处理能力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变化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年许可处理能力按如下公式计算:
    原则上,各省(区、市)全部处理企业的年许可处理能力之和应当控制在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能力范围之内。
    4.4 基金补贴业务独立管理
    厂区基金补贴范围产品的业务区域应当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布局合理,与实际处理能力匹配,只设一个货物进出口。
    处理企业同时从事基金补贴范围产品拆解处理之外的其他业务的(如:危险废物处理等),应当确保基金补贴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业务区域与其他业务的业务区域相独立。
    基金补贴范围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拆解处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贮存、财务管理等,可以参照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要求设置,但应当单独管理,不得与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杂;与基金补贴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业务共用生产线的,应当明确划分不同的拆解处理作业时间,不得混拆。
    4.5 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纳入基金补贴范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产品;
    b.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相关要求规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基金补贴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包括以下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a.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b.海关、工商、质监等部门罚没并委托处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c.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d.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基础生产台账、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损毁的;
    e.在运输、搬运、贮存等过程中严重破损,造成上线拆解处理时不具有主要零部件,或无法以整机形式进行拆解处理作业的。例如:采用屏锥分离工艺处理CRT 电视机的,CRT 在屏锥分离前破碎,无法按完整CRT 正常进行屏锥分离作业;
    f.非法进口产品;
    g.电器电子产品模型,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而拼装制作的不具备电器电子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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