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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时间:2015-01-09 10:47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程,增强生物质燃烧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明确了生物质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1.2.2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生物质锅炉、户用生物质炉具、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生物质燃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1.2.3 本指南涉及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气(NH3)、一氧化碳(CO)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大气氨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物质燃烧:包括锅炉、炉具等使用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材料的燃烧过程,以及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秸秆露天焚烧等。
    生物质锅炉: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户用生物质炉具:以未经过改性加工的生物质为燃料、具有炊事或采暖功能的户用炉具。
    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 的颗粒物。
    细颗粒物(PM2.5):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
    排放清单:指各种排放源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向大气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的集合。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界定地区里,与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
    产生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量。
    排放系数:指使用污染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量;无污染控制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5 指导原则
    1.5.1 科学实用原则:在确保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2 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原则:各地根据自身污染特征、基本条件和污染防治目标,结合社会发展水平与技术可行性,科学选择所需数据的获取方法。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源排放清单。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清华大学起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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