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15-2016)

时间:2016-07-19 15:43来源:发改委 作者:www.gepresearch.com 点击:
【摘要】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15-2016)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15-2016)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普通用途的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以下简称为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适用于在220 V、50 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1)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 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

(2)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

(3)输出速度大于等于70页/分钟的产品;

(4)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

推荐:节能研究报告

【附件】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