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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时间:2014-12-10 11:03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怎么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违法“黑名单”制度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在环境监管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为切实发挥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的作用,提供坚实的组织和技术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主要包含以下4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等;二是规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范围、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标示;三是规定了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同时,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与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证券、保险监管等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建立对环境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各地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可以细化具体措施,明确环境违法企业纳入“黑名单”的情形,“黑名单”公布的时间、公布的范围、公布的载体、公布的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近期,要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一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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