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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时间:2015-01-15 10:10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具体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另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还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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