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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有哪些亮点?

时间:2016-06-07 09:4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土十条》有哪些亮点?
    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局部地区污染严重。近年来,湖南“镉大米”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拷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编制而成的。
    《土十条》编制工作肇始于2013年5月,历时3年,前后3次征求各省(区、市)和地方的意见,5次征求党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达50多稿,彰显了国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深度关切和必治决心。《土十条》共有10条35款231项具体措施。从摸清情况到依法治土,从分类管理到风险管控,从推进修复到分配责任,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划及行动部署,将成为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我国应对重点环境问题的又一行动纲领。
    亮点一:摸清底数,强化监测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我国缺乏全面详细的土壤污染数据,甚至部分地区缺乏监测点位和人员配置。
    因此,《土十条》开篇即要求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治土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第一,要求对农用地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污染情况作重点、详细调查及监督,首次提出建立每10年1 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第二,通过优化监测点位的规划、整合及设置,构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要求各省(区、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主动性和灵活性。第三,发挥大数据在治土中的重要作用,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慧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吸纳各部门土壤相关数据,构建全国土壤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亮点二:健全规范,依法治土
    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现行土壤污染分类、治理标准体系均不完善,导致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缺乏依据和指导。
    与大气、水污染防治一样,依法防治土壤污染迫在眉睫。此次《土十条》将法治工作放在第二条的优先位置。内容上,《土十条》强调:第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部门要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修订、发布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增加土壤防治内容,鼓励各地制定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体系。发布、修订、完善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测试方法及标准样品,明确规定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三,通过明确重点监管的物质、行业、区域,建立专项执法机制,全面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亮点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土十条》明显地体现出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治理思路。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且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及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具体来讲,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分为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轻度和中度污染以及重度污染3个类别,分别采取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等相应管理措施。对于优先保护类的耕地,要求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防控企业污染,实行严格保护,激励(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倾斜)与惩戒(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将可能受到预警提醒或环评限批)并举。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则要求制定利用方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技术指导培训,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而严格管控的耕地,要求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影响水源安全的还需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开展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或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建设用地则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对于暂不开放或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则需要进行管控、标识和监测;对于发现污染扩散的,则要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 。此外,要建立严格的用地准入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之中,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亮点四:风险管控,保护优先
    土壤污染不仅成因复杂,较难察觉,且易于累积,稀释性差,治理起来周期长、难度大。因此,土壤质量维护尤其要注重污染风险的管控及优良土地的保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得当,则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可能损害的发生。《土十条》不仅在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等多处提到风险管控,且“风险”一词在《土十条》中出现的频率达20次。可以说,风险管控贯穿了《土十条》的始终。而保护优先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之中。第五条指出,要通过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定期开展巡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采矿活动的监管等措施,科学、有序地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对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以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强化空间布局,合理分布工业生产、生活、农业养殖等区域。第六条强调要加强对工矿企业活动、矿产资源开发、涉重金属行业、工业废物处理的环境监管;要求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通过分类投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等减少生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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