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时间:2012-05-23 11:04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