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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解读《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30 16:1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水利部 点击: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详细了解《办法》出台背景和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利部日前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详细了解《办法》出台背景和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石秋池。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办法》的背景。

  石秋池: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要求,水利部2003年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权限表述不很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造成推诿现象,对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要求不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发挥效力,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衔接不够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存在困难等,在这次修改中都进行了修订,明晰了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明确了分类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手段和措施,更好的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

  记者:《办法》的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秋池:《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以解决当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将水功能区作为各种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动的重要平台,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权限,确定不同水功能区的分类管理和保护要求,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对各种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动的约束。

  《办法》共37条。第1条至第5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管理要求和分级管理权限。第6条至第17条规定了水功能区划要求与效力,明确了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和保护要求。第18条至第31条规定了水功能区监管的各种措施,包括水功能区修订与调整、水功能区影响分析、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水功能区水质限期达标、入河排污口布局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入河排污口档案、入河排污报告、设立水功能区标识、水功能区监测评价、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污总量监督管理、水功能区考核等。第32条至第35条规定了违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第36条和第37条为附则,规定了《办法》与其他法规之间的衔接、施行日期与相关文件的废止。

  记者:和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相比,《办法》有什么变化?

  石秋池:从条文数目上有所增加,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只有19条,修改后的《办法》增加到37条,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在关注重点上,原《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侧重于水功能区划和审批的要求,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要求,对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模糊;修改后的《办法》侧重于水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监督管理,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入其中,明确了流域与区域分级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区四类一级区和七类二级区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区修订与调整、水功能区影响分析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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