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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就《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

时间:2017-06-16 10:1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017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南》)。为全面深入了解《指南》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指南》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指南》涉及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营模式有哪些?

  答:根据危险废物预处理是否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是否属于同一法人,《指南》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营模式分为了三类:

  (1)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2)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3)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问:针对危险废物专业预处理中心配套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营模式,如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指南》第四章针对各种经营模式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申请单位,如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明确的说明。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属于同一法人的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程序与常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致,只是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同时注明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等信息。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属于不同的法人的情况。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与接收该预处理中心预处理产物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同时申请一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应注明预处理中心和接收该预处理中心所生产的预处理产物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法人名称、设施地址等信息。也就是说,一个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及其配套的所有水泥生产企业所持的是同一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果一个水泥生产企业接收多家预处理中心所生产的预处理产物,该水泥企业就应同时持有多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如何进行管理?

  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本着便于监管和从严管理的原则,本《指南》要求所有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即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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