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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答记者问

时间:2017-09-21 09:3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2017年第44号公告,批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标准发布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2017年第44号公告,批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标准发布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制订本标准?

  答: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鉴别是确定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管理界限的方法和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现有的固体废物鉴别依据主要是《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行《导则》是2006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定义、范围以及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定等,对我国固体废物鉴别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打击非法进口废物以及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随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鉴别机构鉴别的固体废物种类越来越多,现行《导则》鉴别应用中逐渐显现出诸多弊端,难以满足当前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判定规则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通过固体废物范围(产生来源)建立的判定规则相对笼统,没有列出具体的固体废物种类,不同鉴别机构对鉴别规则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容易混淆或歧义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缺乏明确的区分界限,诸如副产品与副产物、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废水与液态废物等;三是对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的产物属性缺乏明确的判断规则,有的企业更是为了逃避监管,将应按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理产物作为产品出售,存在新的污染环境风险。

  因此,为了统一各个检验机构或鉴别机构鉴别固体废物的尺度,保证鉴别质量和鉴别结果的公正和可靠,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该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关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包括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问:标准制订的方法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实例总结。固体废物鉴别主要通过物质的产生来源以及物质管理过程进行鉴别,其中管理过程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再生),固体废物鉴别结论是综合判断的结果。二是借鉴国外固体废物鉴别的方法。依据国外固体废物范围和名录,固体废物加工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条件、判断固体废物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固体废物排除和豁免条款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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