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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管演变

时间:2016-06-22 16:3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管演变

以下为中国电动自行车(1)行业的监管历史。

1999年至2003年:相对欠缺监管

       电动自行车在90年代末开始流行,在中国消费者间的受欢迎程度迅速上升,个中原因显而易见-电动自行车相对较快、省力且价格合理。为满足该等需求,大量生产商进入市场,其规模、经验及能力各有不同。因此,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在迅速增长的同时亦高度分散,有数千个品牌在品牌知名度、生产质量及产品可靠度方面有重大差异。

       电动自行车的首套法规在1999年获采用。于1999年5月颁布并于1999年10月生效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为规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主要通用标准。然而,概无设计和成立专责实施(例如制定执照登记规定及道路规则)及执行的监管机构或政府机关。此外,电动自行车发展之时,出于对安全及环保的关注,监管趋势倾向限制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作为摩托车(即法律上称为「机动车」)或自行车(即大致不受规管的「非机动车」)监管,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由于该等监管不确定因素,尽管已颁布国家标准,惟对中国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及道路规则的实际监察仍少。

2004年至2008年:加强法规,惟方针各异

       200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发展有重大影响。为解决先前的混乱,法律清晰订明电动自行车分类为「非机动车」,并按此监管。具体而言,法律规定「非机动车」在使用前应「依法登记」。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清晰订明全国的电动自行车监管应采纳产品目录制度的方向。一般而言,根据产品目录制度,倘品牌产品符合政府订明的技术标准,有关产品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将纳入产品目录并可供销售及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省级政府颁布及实行详细的「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法规。然而,就实行而言,该等法规的发展及实施需时甚长,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无订明实施时限。因此,中国中央政府法规订明的方向(即透过产品目录)的成效不大,而中国各地区之间的监管方针仍极为不一致。尽管部分城市已发展及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惟其时仍有很多城市及省份并无监管电动自行车的法规。若干其他城市透过限制发出车牌或在部分地区使用而有效实施全面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2004年至2008年间,12个城市在市中心及其他特定地区实施有关法规,惟市郊仍可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该等城市包括武汉(2005年8月)、海口(2006年12月)、沈阳(2007年1月)、佛山(2008年12月)、深圳(2007年5月)及厦门(2008年12月);而太原(2005年8月)、珠海(2005年7月)、广州(2006年11月)、常州(2007年1月)、福州(2007年7月)、东莞(2007年8月)则全市实施有关法规。

2009年至今:迈向监管妥善的产品目录制度市场

       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及市场持续增长(尤其受环保意识增长带动),而且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持续增加,品牌认可及产品质量变得更为重要。政府亦持续支持环保产品。举例而言,于2010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高效」电机生产商(包括内置该等电机的产品的生产商)的政府补贴方案(2)。电动自行车行业面向主要品牌的整合情况日增,该等主要品牌一般拥有更多资源以开发及制造产品,因此产品质量较知名度稍逊的品牌及规模较小的生产商为佳。

       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格局以往较为松散,现时亦开始统一起来。尤其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全国的地方层面施行,与该法制定的方针一致的产品目录制度监管方式亦逐渐获得全国认可。

       至今,全部四个直辖市都已颁布及实施电动自行车的产品目录。23省中,九个透过产品目录监管,其余正研究颁布该等产品目录。五个自治区中,两个已颁布及实施产品目录,其余正研究颁布。

       上述12个于2004年至2008年颁布法规限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当中,七个(包括太原(2014年8月)、武汉(2011年6月)、海口(2011年9月)、常州(2010年11月)、沈阳(2012年6月)、福州(2010年4月)及佛山(2013年5月))已放宽该等限制,并以登记许可证或建立产品目录取代。(3)此外,自2009年起,地方层面概无颁布新法规以全面禁止或限制使用电动自行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仅五个城市禁止或限制使用电动自行车,分别为广州、深圳、东莞、珠海及厦门。(4)五个城市中,前四个城市所在的广东省于2013年10月颁布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的法规。虽然该法规载列技术标准,但有关产品目录(将包含合资格产品的品牌)至今尚未刊发,惟预期会于不久将来刊发。至于厦门市,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禁令仅适用于少数道路。

附注:

 (1)电动自行车按国家标准定义指电动自行车及轻便电动踏板车。于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电动自行车及轻便电动踏板车销售产生的收入分别占电动两轮车销售总收入的99.4%、98.6%及99.0%。

(2)中国财政部及发改委颁布及执行于2010年5月31日生效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鼓励制造「高效」电机。由于本集团的产品属于实施细则所界定的「高效」电机范畴,而我们已符合所有资格要求,因此于2013年获准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故此,我们获得政府的有关补贴。

 (3)于2013年及2014年,于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法规生效的各期间,来自太原、沈阳及佛山分销商的总收入分别达人民币11.6百万元及人民币6.1百万元,分别占我们的总收入0.23%及0.10%。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来自该等城市的分销商的收入为合法收入,此乃由于有关禁令或限制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而非销售,故此,我们并无就于有关城市销售电动自行车受到政府任何的处罚。

 (4)于2013年、2014年及2015年,来自该等地区分销商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6.5百万元、人民币71.4百万元及人民币112.2百万元,分别占我们的总收入0.52%、1.23%及1.74%。近来,北京亦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长安街市中心和周边地区多条道路行驶。该等地区交通繁忙,所有交通(包括汽车、货车、自行车及行人)均受严格管制。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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