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还草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 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 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并与调整农村产业 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四条 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 (三)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 理; (四)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办法,组织 和协调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退耕 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核、年度任务的综合平衡、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 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草的实施工作,负 责退耕还草工作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负 责组织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范围和地类的核定,并对退耕地进行监 测;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 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 源、水利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 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 还草任务。 第七条 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 书,实现退耕还林还草目标。 第八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 退耕还林还草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退耕还林还草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还草 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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