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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名词解释之责任分工

时间:2016-10-18 11:0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推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名词解释之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

       部门及其分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发展和改革、教育行政、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

       相关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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