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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

时间:2014-04-25 17:16来源:新华社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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