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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2016年)

时间:2017-03-14 18:5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2016年)

        2000年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

       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

       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2012年,国家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行(见后)。

       200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印发,垃圾发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于2015年6月做了重新调整:财税【2015】78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重新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退税比例为70%”。

       9月4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技术要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选址原则,而且首次提出了“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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