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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6)

时间:2013-09-25 16:44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
 
四、保障措施
 
4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省环境保护厅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省公安厅为牵头部门)、农业面源整治(省农业厅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省监察厅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9个工作组,分别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
 
42.明确责任分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周边地区省(市)及省内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绿化;商务部门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制定小水电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43.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办法》、《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环境监测办法》等。加快出台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
 
44.切实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加强环境保护、工商、银行、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预算予以保障。
 
45.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市、县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省、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省灰霾重点实验室,加强省气象与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我省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研究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技术,实现大气环境立体监测体系。到2014年6月,各县(市、区)全部完成空气6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办公室与各市机动车监控中心。
 
46.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每月公布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最好的各20个县(市、区)名单,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省公安厅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省商务厅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各市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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