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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规定(试行)

时间:2014-11-10 11:05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排污权电子竞价标的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四项主要污染物。
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
程序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意义】  为深入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浙江省储备排污权出让电子竞价程序(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3〕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是指从浙江省各级政府储备量中出让用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排污权电子竞价是指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条件的前提下,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公开竞争同一排污权政府储备量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   排污权电子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统一的电子竞价平台进行。
第二章  具体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排污权电子竞价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各级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平台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竞价标的】  排污权电子竞价标的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四项主要污染物。
第六条【基准价和范围】  排污权标的基准价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依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标的以省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基准价实行集中竞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以各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基准价实行区域集中竞价,县(区)级需要集中竞价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级同意后实施。当地无初始权有偿使用价格标准的可参照省级标准。
第七条【竞价设置】  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在电子竞价平台上设置辖区污染物标的排污权电子竞价基准价、单场启动的竞买人数、竞得人数等竞价条件。 
第八条【使用期限】  排污权电子竞价的指标使用期限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原则”,从交易完成之日开始计算至五年规划结束止。期满后,受让企业仍拥有排污权指标权属,但应按要求缴纳下一个“五年规划”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竞价保证金】  为保证排污权电子竞价行为,竞买人在平台上进行竞价报名时应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竞价有效期】   竞价成功确认书作为排污权交易的有效文件,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第三章  竞价流程
第十一条【竞价申请】  申请排污权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在电子竞价平台注册帐号,如实填写竞买信息,提交竞价申请。
第十二条【竞价受理和报名】  负责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受理竞买人的竞价申请,发放报名激活码。竞买人在平台上用帐号和激活码完成竞价报名。
第十三条【竞价实施】  平台根据竞价设置的启动条件,按时组织开展排污权电子竞价。电子竞价全程在网上公开并生成电子档案存档。
第十四条【竞价终结】  单场竞价结束后,平台对竞价情况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对竞价进行确认,生成竞价成功确认书。竞买人在有效期限内可凭竞价成功确认书向受理竞价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四章  竞价规则
第十五条【竞价模式】  电子竞价采用单轮制,以污染物每年每吨排污权指标的价格为竞价标的,竞价时间为60分钟,出价按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排名顺序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价过程】  每名竞买人在竞价时间内按有限出价次数进行出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再次及以后报价应在上次报价基础上加价,加价幅度为10%基准价的倍数。全程未出价的竞买人视作违规,不计入排名,出价人数少于2人视作流拍。
第十七条【竞价确认】  平台在竞价过程中记录报价情况,根据有效竞买人数的报价更新相关数据,竞价结束后公布竞得人帐号和竞得价格,形成竞价结果档案在平台公示,公示无异义后发布竞价成功确认书。未竞得人自动滚入下一次竞价场次。
第十八条【竞价公告和公示】  竞价开始前竞价信息在竞价平台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7个工作日。竞价完成后竞价结果在竞价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竞价违规】  竞买人应严肃对待电子竞价活动,未按本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该竞买人违规,取消该竞买人1年的竞价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1、未按要求的时间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
2、竞价过程中拒绝出价、串通出价、违反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3、竞得后未按规定进行确认的。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排污权电子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可调整排污权电子竞价时间,并另行通知各竞买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浙江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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