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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14-11-13 10:07来源:浙江人民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浙江: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近日,浙江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将现有设施按照出水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
    1、新建、改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2、新建、改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高的八大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域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宜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设施宜执行二级标准。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60 100
2 氨氮(NH3-N),mg/L 15(20)1 25(30)1
3 总磷(以P计),mg/L 2 3
4 悬浮物(SS),mg/L 20 30
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mg/L 1 2
6 动植物油2,mg/L 3 5

    注:1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限值;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限值。
            2 仅针对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执行。
    3、其他管理规定
    3.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不宜直接排入天然水体。
    3.2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3.3农家乐废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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