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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订土壤、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等领域法律法规

时间:2014-11-17 11:21来源:山西环保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山西:修订土壤、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等领域法律法规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近日山西提出修订土壤、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等领域法律法规: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山西省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均已编制完成。
    (二)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修订任务在环境保护部。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在该条例出台之前,省环保厅也启动了《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一是在年初成立了排污许可证立法工作课题组,编制完成《山西省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山西省排污许可证制度省外立法情况调研报告》、《山西省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及其配套管理办法设计报告》,完成各省、直辖市排污许可证文件汇编。二是在国家条例出台前,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25号)、《关于启用排污许可证新格式文本的通知》、《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发〔2014〕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14〕1176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对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三是组成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组,专程赴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等地就排污许可管理立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四是组织全省11地市、23个扩权县召开了排污许可证培训会,对核定方法、政策要求及证后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讨论排污许可证立法应该重点解决的问题。五是起草了《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目前,根据省法制办《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2015年法规规章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要求,山西厅已将《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2015年立法计划项目上报省法制办。
    (三)关于环境监测条例的制定。目前,国家新的《环境监测条例》仍未颁布。待国家新的《环境监测条例》颁布后,山西省将立即启动《山西省环境监测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四)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的划定。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调度,目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分别划定了山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红线、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及其他已建生态保护地红线,叠加形成了山西省生态功能红线空间分布图等系列图件,汇总形成“山西省生态功能红线技术划定”初步成果。
    (五)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继续深化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规范日常运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山西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山西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监督考核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突出强调运营职责与责任。同时,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拟定了《搭建实施环境服务业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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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1)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一是为配合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区域优先控制火电、水泥等行业的污染物治理工作,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我省组织制定了《山西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晋环函〔2014〕1048号),要求各市尽快2014年底前完成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任务。二是为有效开展全省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先后召开会议,抓紧部署落实工作。参照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六部委出台的《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我省制定了《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全省工作领导组;出台了“省奖励、市补贴”的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其中省级财政2014年安排3亿元淘汰奖励补贴资金;提出了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及老旧车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2014年底前淘汰50%等强有力工作措施;对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市县党委政府没有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和进行责任追究;启动了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的黄标车及老旧车集中整治淘汰专项行动;组织安排声势浩大的宣传行动,营造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三是为共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联动机制、搭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我省印发出台了《山西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关于成立山西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及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和《山西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制度(暂行)》等文件;并积极推进。省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目前,已开展招投标工作,年底前完成各子系统的软件集成、试运行。四是根据9月18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了有关信息,并配合开展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五是为汲取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的教训,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其他省市同步开展执法行动,省政府决定从10月底开始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进行深入排查。六是省政府办公厅印发《APEC会议山西省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晋政办函〔2014〕122号),为做好我省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启动了APEC会议前和会议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专项督查。
    (2)建立了汾河水库水源地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1月,建立了汾河水库水源地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先后于2月24日、9月16日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落实省政府〔2013〕65次会议纪要,协调解决汾河水库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协调推进汾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2月24日会议议定六项工作,9月16日会议议定七项工作,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印发,同时抄送省政府。
    (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环保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10月16日,省环保厅召开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成立大会暨第一届法鉴定人会议,标志着我省省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能力已经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全面展开。积极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重点实验室筹备工作。目前,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要从环境风险评估、水环境污染损害、大气环境(含室内空气)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损害、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污染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等八个方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已建立了涵盖环境健康、生态学、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环境法学等10个研究方向的244名专家组成的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专家库,接受环境污染咨询及鉴定案件9起,其中正式进入委托鉴定案件2起。下一步,将通过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模拟系统建设、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案例库等,广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制纳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环节。
    (八)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省政府于8月印发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66号)。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五部门于10月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晋环〔2014〕157号)。并分别下发各市,要求各市按照考核要求完成好今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政府于10月30日组织召开了“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暨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并督促各市抓紧落实。
    (九)关于部分流域和地区“三条红线”指标分解难度大的问题。
    一是对考核断面进行了现场调研,从提高地方政府治污积极性、方便监测,客观公正的角度,提出了优化断面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断面规范化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明确了断面规范化建设方案要求。协调省市监测站,对监测时间、监测程序提出了要求。二是集中资金对重污染区域进行综合治理,解决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三是加大重点污染区域监督检查频次,对汾河临汾、运城、侯马三市复杂河段、保德、五寨朱家川河段的联防联控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组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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