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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时间:2014-12-03 16:0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全市人民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体现出坚持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全市人民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体现出坚持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
 
    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刘志成(厦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将城市道路绿化的标准与保护内容加入《条例》中。建议在农村限制或不再鼓励“果树上山”的生产模式,指导农民进行转产。建议加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循环再利用产业、环保产品的开发等经济模式,在市民中大力推广循环再生的生活方式(如垃圾分类等)。
 
    李波(厦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对超标排放的车辆的取缔措施;加强对随意堆放和排放固体废物垃圾于河道(包括两岸、水面)、城乡道路、居住小区、建设工地等处的查处;对纵容宠物随意排放粪便行为的查处;对采用自来水洗车并且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洗车业的查处取缔;对噪声污染、特别是居住区、校区和商场的公共设施周围及其内部的噪声超标查处。
 
    在法律责任中,建议增加对“违法用水”的洗车业的法律追究,对排放超标的运输工具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违规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垃圾、动物粪便的查处。
 
    重点监控“三高”企业
 
    厦门市群众建议尽快控制汽车总量以及汽车尾气排放总量,并提出以下意见措施:限购小汽车,采用限量发放排号方法减少小汽车总量的增加;上下班高峰期非本市牌号在市区内限行,减少高峰期拥堵;将岛内的海运码头移到岛外,以减少市区内的大货车运行;对全市公交车和出租车进行进一步改进,尽量往电动汽车方向发展;鼓励私人购买电动汽车。
 
    还有群众建议对厦门的“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且鼓励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设备升级,对环保有贡献的企业可获得奖励或税收减免。此外,严控“三高”企业在厦门落户。
 
    燕苏闽(市民):建议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更严更全面一些。
 
    林嘉祥(市民):建议“环境污染防治中”增加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条款。
 
    王宗烘(市民):建议将有关章节中增加一段文字,说明应当加强临近区域的合作来提高厦门市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建议第四章增加“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或技术规范等不相符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令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建议 “保护滨海自然岸线,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修改为“保护滨海自然岸线及自然港湾、港汊,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建议“在我市海域禁止开采海砂,严格限制水产养殖”。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不能阻碍城市生产建设,建议划定明确的生态保护区范围。建议明确采石活动应禁止在两侧多远距离之内和周围多少米之内。
 
    厦门市同安区政府:建议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条款修改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
    (原标题:不同声音 一样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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