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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出租车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02 10:00来源:上海环保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上海发布出租车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出租汽车环保治理力度的加强,为配合实施《上海市鼓励出租车汽车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办法》(沪交科〔2015〕218号),做好出租车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的有关规定,废弃尾气净化装置属于危险废物。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个体出租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安排专人负责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去向。由于本市暂无相关资质单位可以直接处置,为有序引导和规范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的转移处置,出租车企业可以直接委托外省市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也可以参照社会源铅蓄电池管理模式,委托废铅蓄电池中转暂存单位(以下简称“中转暂存单位”)进行中转暂存和跨省转移处置。出租车企业和中转暂存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沪环保防〔2013〕367号文)的要求完成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后进行转移。
 
三、完善危险废物台帐记录。出租车企业和中转暂存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的产生型号和数量、出入库时间、贮存、处置等情况(附件1)。出租车企业和中转暂存单位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废弃尾气净化装置的产生量/收集量和流向情况。
 
四、建立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出租车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建设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废弃尾气净化装置要单独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贮存设施须有固定顶棚和防渗硬化地面,并做好防流失措施。
 
五、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全市相关企业废弃尾气净化装置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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