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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细化淘汰锅炉补助方案

时间:2015-08-17 10:16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四川省环保厅近日制定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淘汰燃煤锅炉项目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没有按时申请或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给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四川省环保厅近日制定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淘汰燃煤锅炉项目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没有按时申请或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给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指南》明确,列入四川省2014年和2015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淘汰燃煤锅炉补助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淘汰或置换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煤锅炉。企业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后,要向组织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环保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要与原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致,包括淘汰锅炉型号、规模(蒸吨)、淘汰时间和淘汰方式,淘汰锅炉的注销批复,改造后的锅炉是否符合节能、质监、安监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报告和使用证明及污染排放达标情况等。
 
初审符合条件后,环保部门会同当地发改、经信、财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实,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抄送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同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或置换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按照1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没有按时申请或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给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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