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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时间:2014-12-30 10:54来源:江苏环保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一步提升我省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4〕7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国家能源战略方针,加快推进燃煤发电升级和改造,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到2018年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全省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100毫克/立方米);全省在役燃煤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下降至305克标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年底,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60%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二、加强新建机组准入控制
    (一)优化煤电项目布局。坚持省内建设和区外来电并举。省内建设方面,严格按照能源效率和环保准入标准,统筹燃煤机组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沿海厂址项目、负荷中心电源支撑项目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禁止产业项目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煤炭等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区外来电方面,积极争取国家调配,力争扩大分电比例,优先吸纳可再生能源。(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严格能效准入标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含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且具备变更机组选型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均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参数,新建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新建机组中,100、60万千瓦级机组(湿冷,下同)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85克/千瓦时;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千瓦时。(责任部门和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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