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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1-28 10: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巢湖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近日共同签发《关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联手打击破坏巢湖流域水环境资源犯罪。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巢湖管理局、合肥市公安局近日共同签发《关于建立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联手打击破坏巢湖流域水环境资源犯罪。

据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7月17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12月1日施行。出台《暂行规定》旨在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落到实处,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保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水资源和渔业资源。

《暂行规定》中3家单位职责分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辖区内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履行行政监管和处罚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及时审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对安徽省巢湖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3家单位通过联席会议,交流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案件办理情况,研究打击及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

(原标题:处罚权、侦查权、监督权规定分明 合肥严厉打击水环境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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