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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5-03-18 10:28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2014年江苏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5万人(次),检查企业26万厂(次),密度之高史无前例;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463起、处罚金额2.3亿元,同比上升21%和16.5%,立案数和处罚额均占全国1/10;排污收费总额达20.75亿元,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

3月1日,几乎在同一时间,江苏省环保厅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督查中心主任,把环境督查通知书送到分辖各市分管环境执法的副局长手中。这是江苏实施新《环保法》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推进会的一幕。

会议现场,苏南督查中心向苏南4市交办、督办了30件环境违法问题。苏中督查中心向苏中3市交办了37个问题、16项督查事项。苏北督查中心向苏北5市交办、督办了一批案件。

这也是江苏近年来加大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一个缩影。

新《环保法》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江苏环保部门迅速行动、果断出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到2月底,全省环保部门立案处罚481件,处罚金额1857.3万元,停产限产66家。

力度空前

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2014年是江苏的环境执法“规范年”,从执法频次、处罚数量、司法联动,以及曝光、约谈、信访化解等来看,2014年也是近10年江苏环境执法力度最大的一年。

据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介绍,2014年江苏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5万人(次),检查企业26万厂(次),密度之高史无前例;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463起、处罚金额2.3亿元,同比上升21%和16.5%,立案数和处罚额均占全国1/10;排污收费总额达20.75亿元,连续14年居全国第一。

这一成绩得益于近年来江苏多措并举,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2014年江苏省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出台加强环境执法衔接配合的21条,侦办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139起,其中环保部门移送7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14人,同比上升170%和71%。

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每个季度在媒体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2014年先后对外公布37起典型案例。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成为常态,形成了一项制度。

2014年10月,江苏省环保厅出台《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明确对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保目标任务的;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等11种情形,经环境保护部或江苏省环保厅现场核查都可以进行约谈。

2014年,江苏省环保厅先后约谈地方政府领导41人次,进一步加大了督政力度。

此外,江苏还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网络体系建设。以连云港市为例,为加强沿海化工园区整治,连云港市专门成立沿海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督查中心,9名工作人员进驻化工园区,全天候开展环境监管与督查。

目前,对化工园区的环境监管,形成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市化工园区环保督查中心及县区环保局、县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构成的四级环境监管网络。

突出主业

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记者了解到,为落实新《环保法》和《通知》精神,江苏省环保厅起草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将在报请江苏省政府通过后正式出台。

“环保职能无论怎么改革、无论怎么定位,监管执法都是我们的主业,都是最大的责任田。环保要想树威立信、要想社会鼓掌、要想群众点赞,必须依靠严格而规范的监管执法。”陈蒙蒙说。

如何厘清环境监管执法的边界和责任,一直是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问题。

对此,陈蒙蒙表示,要抓住落实新《环保法》和《通知》的重大契机,报请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分清企业直接责任、党委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管理责任、环保监督责任和司法制裁责任,尤其是要强化生产者的治污责任,以及工业、农业、交通、城乡建设等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污染防治和管理责任,使其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推进会现场,各市县环保部门分管局长、环境监察支队、大队长纷纷建言献策,“建议尽快出台江苏省统一的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规程”,“建议公布一批不同类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样板案例”,“建议各地都要制定执法业务培训学习计划,提高大家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当前,江苏正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省级督查的方式,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对其环境守法情况进行大排查、大摸底。

陈蒙蒙表示,对于大检查的成果,环保部门将充分应用、一企一档,建立统一规范、动态更新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指出,环境监管执法要在“五个一批”上下功夫,要处罚一批、查封扣押一批、停产限产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公开曝光一批。真正做到打击一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使违法企业在环保部门强大的打击违法行为攻势下,不想、不能、不敢进行环境违法行为。

在苏南、苏中、苏北三地的环境监管执法推进会现场,三位督查中心主任单体华、戴明忠、成杰异口同声:“我们开会之前,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在确定的时限之前,如果某个地区没有查办案件上报上来,全省的执法力量将直接到这个地区进行大检查,看看是不是真的没有问题。”

苏中督查中心主任戴明忠认为, 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开始,40多年来,中国的环保事业一直在探索。新《环保法》是40多年铸就的良法“利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经过几代人努力,至今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要树立环保督查执法的自信,用好这部良法、这把利剑。

江苏实施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昆山市电镀加工作坊废水直排被查封扣押

2月4日,昆山市环保局和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位于张浦镇增光村杨树庄有未经环保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电镀加工作坊,并正在进行滚镀锌生产,且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地面和围墙缺口,排入房屋南侧化粪池后进入菜地水沟,最终排入河道。针对这处电镀加工作坊的违法行为,昆山市环保局实施了查封扣押,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擅自建立的滚镀锌生产。

昆山市欣谷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被限制生产

1月8日,昆山市环保局组织执法检查,对该公司排放水采样,经监测分析和总量核算,证实其化学需氧量实际日均排放量为1.14kg,超过审批规定化学需氧量0.83kg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此外,该公司2014年实际排放工业废水水量为2366吨,也超过审批规定500吨的排水总量限值。针对企业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昆山市环保局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及时采取了限产措施,并落实了办法中提及的信息公开等要求。

扬州新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超标被限制生产

2月14日,高邮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时对这家公司雨水和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雨水排口PH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2.14倍,氨氮超标1.28倍,总铁超标26.2倍;污水总排口废水总铁超标2.53倍。针对这家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这家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南京市溧水区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超标排放被按日计罚

2015年1月19日,溧水区环保局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溧水区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1月22日送达,1月30日复查后发现其仍然超标。对其第一次超标行为,溧水区环保局处罚款3.09万元,对复查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拟作出24.72万元的按日计罚决定,已于2月12日下达按日计罚的事先告知书。

史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涉嫌污染环境

1月,宿迁市宿豫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处了一个非法收购、处置医疗废物窝点。经调查核实,宿城区耿车镇大众村村民史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耿车镇以1.8元/公斤收购医疗废物(一次性输液皮条、注射针管等)5.84吨,经分拣后粉碎成塑料颗粒出售。现场有10余位老人徒手分拣医疗废物,院外焚烧医疗垃圾,清洗废水直接外排,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宿豫区环保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史某立即停止收购、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现场医疗废物送至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史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件已于1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新环法第六十九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目前,涉案人史某已被刑事拘留。

宿迁华毅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被限产

1月,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这家公司工业废气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其烟尘超标2.54倍、二氧化硫超标1.61倍、氮氧化物超标5.94倍。宿迁市环保局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这家公司采取限产限排措施。目前,宿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正在对这家公司进行复查取样,如果再发现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就将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全球环保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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