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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每公斤10元
时间:2016-05-06 15:33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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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5月1日起,天津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为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5月1日起,天津市将对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挥发性有机物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控制天津市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对排放浓度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且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收缴的排污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在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过程中,天津市各级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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