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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时间:2016-07-22 16: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环保厅 点击:
【摘要】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化学原料药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五)《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经信医化〔2011〕701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4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十一)《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十二)《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

二、选址原则

(一)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化学原料药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

(二)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扩建污染物总量增加以及新增对应超标特征污染物的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和项目。

三、工艺与装备

(一)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和集团。

(二)鼓励化学原料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

(三)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采用垂直流设计。

(四)鼓励采用先进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固体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除允许非易挥发有机物料中敞开投加不发生即时化学反应的固体物料外,其他不得敞口投料;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

(六)涉及有机溶剂或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固液分离过程须采用密闭的分离装置,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设置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对散发的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

(七)鼓励选用双锥、单锥等先进的烘干设备。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八)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

(九)液体化学品储罐贮存尽量采用氮封,易挥发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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