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废纸造纸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废纸造纸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 (十二)《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71号); (十三)《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十四)《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9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造纸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造纸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造纸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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