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印染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印染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业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 (十二)《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 (十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十四)《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 第19号) (十五)《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41号) (十六)《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33_962-2015)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印染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印染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印染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二)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三)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印染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应建有中水回用设施;废水做到清污分流、分质回用。 碱减量废水应单独设置预处理工艺,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则上印染企业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必须对定型机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回收油剂和废气的热能。提倡使用清洁热媒。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印染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印染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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