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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时间:2016-07-25 10:4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环保厅 点击:
【摘要】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电镀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八)《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

(九)《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十)《电镀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1);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四)《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十五)《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六)《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

(十七)《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

(十八)《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十九)《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 第25号);

(二十)《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电镀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电镀企业搬迁至产业园区。

三、生产工艺与装备

(一)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关于钱塘江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浙环函〔2014〕159号)及《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中规定的企业,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全厂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产生的废气应进行分类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原则上电镀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总量控制

电镀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若建设自备锅炉,还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电镀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环境准入指标

 

注:*“每次清洗取水量”是指按操作规程每次清洗所耗用水量,多级逆流漂洗按级数计算清洗次数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电镀企业(军工企业除外)。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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