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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6-07-28 15:2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上海环保局 点击:
【摘要】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规土局、土地储备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下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材料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年度审核情况。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责任,提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五条(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土地使用权人应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逐步建立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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