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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时间:2016-07-28 17:1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环保厅 点击:
【摘要】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为规范我省农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农药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四)《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农药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农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和集团。鼓励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发展生物农药。

(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农药企业开展各类认证,使之技术装备水平达到ISO14000、OHSAS 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三)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收得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四)鼓励采用先进输送设备和输送工艺。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固体投料应设密封投料装置,除允许非易挥发有机物料中敞开投加不发生即时化学反应的固体物料外,其他不得敞口投料;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

(六)涉及有机溶剂或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固液分离过程须采用密闭的分离装置,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设置局部废气收集系统,对散发的废气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

(七)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应使用柔性塑料管,减少环境风险。

(八)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等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九)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

(十)液体化学品储罐贮存尽量采用氮封,易挥发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放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必须配套合适的农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份、高浓度难降解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焚烧方式处理。

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生产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吸收、碱/酸吸收;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置,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药的废气宜采用高效过滤或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省相关的规定。

五、环境风险控制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其有效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对收集的事故废水进行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的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五)农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总量控制

农药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还应关注相关特征污染因子。

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各类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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