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116号)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排污单位依法申请,经环保部门审查,准予其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每个排污单位原则上申领一个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本省范围内排污许可的申请、核准、实施、监管等行为。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应载明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许可证类别和二维码。 第十条 许可事项应当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四)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影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原辅材料的控制要求。(五)间歇性、季节性或特殊时期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一)(二)(三)款内容。 第十一条 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包括:(一)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环保措施要求。(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方案、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要求。(三)执行排污许可情况报告的要求。(四)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三)(四)(五)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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