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升疆内电力消纳能力,提高电能消费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的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现就我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五、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后期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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