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通过提高煤炭质量、完善清洁煤炭配送体系、淘汰落后燃煤工艺、推广新型燃煤设施等措施,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全省用三年左右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到2017 年,设区城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80%以上;其中省会城市群7个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6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到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 (三)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 (四)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劣质散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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