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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时间:2016-08-12 11:2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环保厅 点击:
【摘要】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染料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染料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务院,2014年);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6-2013);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八)《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288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二)《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染料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改扩建染料项目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染料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化学品安全环保测试和认证、以及ISO14000、OHSAS 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装备水平:

1、反应工序:新建、技改项目应淘汰液态物料人工投料,固体投料应设密闭投料器。

2、活性染料应基本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酸性染料大部分产品实现原浆直接喷雾干燥,对于强度达不到指标要求的特殊品种鼓励采用膜处理,原则上应淘汰盐析工艺;分散染料重氮化反应需淘汰传统亚硝酸钠硫酸法工艺。

3、压滤工段:新建、技改项目应采用先进过滤设备,淘汰明流式压滤机。母液应通过管道、储槽进行收集,分散染料酸母液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套用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杜绝仅依靠石灰或电石渣中和产生硫酸钙污渣的治理工艺处理分散染料酸母液;滤饼应密闭运输。

4、分散染料砂磨工序:淘汰釜式砂磨机,使用密闭式砂磨机。

5、干燥工序:淘汰老式循环烘箱及滚筒干燥,宜采用喷雾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

(四)提倡生产和推广使用液体染料,高强度染料等以减少助剂用量,减少污染排放和节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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