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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9-19 17:0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中央和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浙江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设区市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发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相关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发布,满足部品构件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及时制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据。充分发挥各级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以认定。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在平屋面设置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在坡屋面设置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八)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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