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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6-09-20 12:0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物价局 点击: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浙江省政府同意,现就浙江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日前,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资〔2016〕144号

       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000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1000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4000元,氨氮每年每吨4000元。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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