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2)
三、做好配套工作,支持项目建设 (五)土地复垦与占补平衡。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用地单位落实“先补后占”要求,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占补平衡;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省以上重点项目,可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落实。 (六)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煤层气项目用地需压覆已设置矿业权区域的,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有关机构(或专家)评审通过后,可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在尚未设置煤炭矿业权区域内,煤层气抽采项目需压覆煤炭资源的,不需办理煤炭资源压覆评估与审批手续。 (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要求。 四、规范占地补偿,推动共建共享 (八)规范落实占地补偿安置措施。煤层气项目临时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单位和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共同确认用地范围、土地现状,按有关政策确定占地补偿,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正、透明、规范实施。临时占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九)引导矿区群众支持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支持矿区公益建设、扶持村集体发展地面产业、探索使用集体土地转为股权、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居民就业等多种方式,调动矿区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政策解释、项目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依法维护权益,在服务项目建设中带动矿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强化政企合作,促进矿区和谐 (十)建立政企协调联动机制。市、县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与煤层气勘查开发主体、项目作业单位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勘查开发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项目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妥善处理林地占用、环境保护等相关问题,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维护勘查开发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0日 【推荐】煤层气利用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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