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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10-13 11:3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下发。征求意见稿对VOCs的排放范围、控制要求、分析方法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详情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征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鲁环函〔2016〕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我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6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厅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联 系 人:王  伟、刘  鑫 

  联系电话:0531-66226665、66226668、86076540(传真)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

  3.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编制说明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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