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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5)

时间:2016-10-18 09:5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福建省政府 点击:
【摘要】《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如下: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

  (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以及名单;

  (四)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

  (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名录库;

  (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已履行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优先申报国家或者本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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