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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时间:2016-10-10 16:2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点击:
【摘要】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上海室内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管今后将有法可依。具体条例如下: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9月20日至10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附:关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起草背景

  检验检测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客观评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被称为“传递信任的行业”。及时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检验检测行业,对加快本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保障质量安全和服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主要内容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设6章48条,分为总则、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保留了现行条线监管的基本体制,同时注重发挥质量技监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并明确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六条)。

  (二)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划定行业底线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检验检测行为规范

  《条例(草案)》针对检验检测行为的主要环节,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包括设定普遍服务义务、规范样品获取与处置、规范出具报告和报告的使用、创设追溯查证机制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条例(草案)》对现行审批方式从制度层面予以创新和优化,建立了联合现场评审制度、采信计量认证制度,并简化评审程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重事前资质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联合监管和分类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六)促进产业发展

  为加快发展检验检测产业,要求有关部门对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进行规划,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放政府检测业务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七)加强社会共治

  通过行业协会、能力认定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努力实现社会共治(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

  (八)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如何更好地设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查验义务?

  2、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设定一定期限的职业禁止是否适当?

  3、如何更好地促进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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