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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全文】(6)

时间:2016-11-02 18:0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福建省政府 点击:
【摘要】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全文】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住建厅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县(市、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县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所在的设区市要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设区市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农业厅、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设区市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有关设区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国土厅、发改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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