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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全文】(7)

时间:2016-12-14 19:0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吉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从吉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如下: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本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类新区规划环评中,必须对土壤安全的内容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项目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对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地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环境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予以必要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参与)

  (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开展退化黑土生态系统修复、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农业土壤激素和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比选储备一批适合我省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与)

  (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和公益诉讼。各市(州)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排污状况和设施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六)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2017年起,有关地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责任书。2017年年底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年度对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政府工作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畜牧局参与)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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