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细则全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6〕348号 各区环保局,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上海自贸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执行。 二、核算方法 (一)项目新增排放量 1.烟粉尘:按照环境统计的计算方法核算排放量(方法见附件)。 2.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执行。 (二)现有设施排放量 1.有排污许可证的: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许可量确定。 2.无排污许可证,纳入环境统计的:烟粉尘按照近三年度企业环境统计平均排放量确定。 3.无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环境统计的:有组织排放和钢铁、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计算排放量;其他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按照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方法进行计算。 三、指标来源 1.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企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上以2015年环境统计(烟粉尘)或排污许可证(挥发性有机物)中载明的排放量为基准,按结构调整产能所占的比例进行核算。未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或排污许可证的,应按照前文所述的规定方法进行核算,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 2.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企业工程治理的,按照工程治理前后正常工况下排放量的差值进行核算,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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